依法在青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青海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申请经营ICP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推荐:外资企业办理ICP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方法)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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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版)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住所:公司注册地不在湖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
4.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推荐:ICP许可证申请经营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5.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6.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或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或公司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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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青海ICP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和要求发布于2025-08-01 11:4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