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条明确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赔偿提供了基本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进一步明确了在缔约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当返还据此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的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作出了规定,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可依据此条确定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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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发布于2025-10-16 09: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