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通常由主张存在缔约过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具体如下:
- 证明损失存在
- 证明缔约关系存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进行缔约的意向和行为,如谈判记录、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可以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订立进行过接触和协商。
- 证明对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需证明对方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例如,通过提供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隐瞒公司财务状况等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
- 证明损失与对方行为的因果关系:要证明己方损失是由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即如果没有对方的该行为,己方就不会遭受这些损失。可以通过时间顺序、事件发展的逻辑关系等方面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 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 直接损失的证明
- 缔约费用:提供相应的票据、付款凭证等,如为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差旅费的车票、机票、酒店发票,邮电费用的账单,文印费用的收据等。
- 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例如为准备接收货物而租赁仓库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为履行合同而购买原材料的合同、付款记录及运输费用的发票等。
- 利息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支出费用的时间、金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计算得出,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和利率依据。
-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若因对方未尽保护义务导致人身受到伤害,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误工费证明、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
- 间接损失的证明
- 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的损失:需要证明原本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可能性及预期的收益情况。例如,提供与第三人的谈判记录、意向书、第三人的证言等,证明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该机会丧失,以及根据以往的交易情况或行业惯例估算出的预期收益数额。
- 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对方缔约过失,导致己方为履行合同而购买的特殊原材料无法使用,只能低价处理所造成的差价损失,需提供原材料的购买合同、价格凭证、低价处理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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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如何证明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发布于2025-10-16 09:4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