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场地的相关要求:
场地要求
- 收寄、投递场地: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 处理场地: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场地数量与面积
- 数量:没有明确规定固定的场地数量,但通常需有收寄投递场地以及处理场地等,具体根据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确定。
- 面积: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规定具体大小。不过有观点认为一般需要500㎡以上分拣中心及海关备案仓库。但实际中,面积要与业务量相匹配,以满足快件处理、存储、运输等操作需要为原则。
场地证明
- 自有场地:需提供产权说明原件,如房产证等。
- 租赁场地:需核验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说明影印件,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是企业名称。
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结果载明为自建房的,不论自有还是租赁,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依法依规取得由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同时提交该专业鉴定机构能够在相应地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资质凭证。如果是申请国际快递,还可能需要海关出具的企业仓库“达到海关监管仓库的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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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场地证明材料要求发布于2025-06-24 15:3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