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安检机有以下要求:
1.设备功能:
-应至少具有双能量探测功能,能够有效区分有机物和无机物。
-具备计数、存储、回放、数据上传等功能,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鼓励采用具有自动采集寄递详情单图像、码号信息,自动识别禁寄物品,能够关联存储、查询安全检查扫描图像、安全检查时间等功能的智能安检设备。
2.设备标准:符合《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系列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中设备的穿透力应当达到A类以上要求。

3.数据接口:具有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
4.配置场所:配置安检机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5.使用管理:
-企业承担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强化对安检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配备满足安检需要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安检设备,并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通过在醒目位置加盖安检戳记等方式,对已过机安检的邮件、快件逐件作出安检标识,载明安检单位和安检省份,确保应检必检。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邮件、快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禁寄物品,并按规定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
-安检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为从事安检相关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与安检设备制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安检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事项,做好相关记录。制定安检设备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发生严重故障或者其他突发情况时,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配置要求: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要全面过机安检。
此外,企业还需将本单位配置、使用安检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和安全检查人员配备等情况自安检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20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安检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20日内重新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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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安检机-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发布于2025-06-24 18:05:21


